國稅局發現,部分業者銷售房屋時,在房地總價約定後,會刻意壓低應課徵營業稅之房屋部分的售價,同時抬高免稅土地的售價,以致房地總價雖節節飆升,但其中屬於房屋部分之售價所占的比例,卻明顯不合理!
本局表示,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在民間交易習慣上,卻始終是房地併計單一價格,但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致部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會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而規避稅負。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不少業者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可以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營業稅,而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求規避稅負,忽略了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之規定,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本局最近即查獲轄內甲公司於97至98年間銷售房地總價23,361萬餘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8,80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14,561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本局查核發現,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房屋銷售額與土地總價比例,低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與土地公告現值比例,亦較某商業銀行提供該行審核相同建案所評估之建物與土地總價比例為低,其申報房地銷售價格顯不合理,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為證,但依本局查得之時價資料顯示,其房屋銷售價格顯較時價偏低,甲公司並無正當理由,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29,674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1,483萬餘元。
本局強調,依據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籲請營業人應誠實申報銷售房屋之售價,別存僥倖心理,試圖以偏低售價規避稅負。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鄧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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